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游局(委):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导游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0〕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旅游局对导游证发放管理工作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制定了《湖北省导游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使用城市A版导游管理系统的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旅游局应在6月20日前,与全国导游管理系统开发维护单位联系,将导游管理系统服务器及客户端程序升级到2.5版,并向省旅游局上缴剩余的空白导游IC卡和废卡。使用城市B版导游管理系统的鄂州市旅游局也应按以上要求进行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功能与城市A版导游管理系统基本一致。
二、2.5版城市导游管理系统取消了制卡权限,但仍然保留了信息录入和上传等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录入申请办理导游证人员的个人信息和照片,并上传到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审核后打印导游证)。
2、对系统里已经办证的人员进行挂失、停职和注销处理。
3、对系统里已经办理挂失、停职和注销的人员信息进行解挂、复职和取消注销处理。
4、变更系统里导游人员的服务单位。
5、变更系统里导游人员的语种,并将变更信息上传到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审核后打印导游证)。
6、对系统里资格证号变更信息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信息上传到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审核后,通过系统对该导游证信息变更)。
7、对系统里导游姓名变更提出申请,并将信息上传到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审核后打印导游证)。
8、对系统里的导游证进行年审。
9、对导游信息进行浏览、查询、统计和导出。
10、对系统参数进行设置。
城市版导游管理系统功能调整后,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和鄂州市旅游局仍可直接办理导游年审、挂失、停职、注销、解挂、复职、取消注销、服务单位变更等不需要制作导游证的事项。对于申办、遗失补办,信息变更等需要制作导游证的事项,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和鄂州市旅游局应在导游管理系统中录入、上传相关信息后,报省旅游局制作导游证。
三、《湖北省导游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放导游证事项的权限、流程和具体要求,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
四、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湖北省导游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导游证审核、发放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许可事项公告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要求,规范、高效地为广大导游人员提供服务。
联系人:钱松华
联系电话:027-87124737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