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导游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0]65号)等规定,为规范导游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导游证审核、办理、变更、转籍等事项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需要制作导游证的,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旅游局制作导游证。
第三条 省旅游局负责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导游证发放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统一制作导游证,并向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导游证,然后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导游人员发放导游证。
第二章 首次申办导游证
第四条 申请人首次申办导游证的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四)按规定填写的《湖北省申请导游证登记表》(见附表)。
第五条 首次申办导游证流程如下:
(二)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等有城市版导游管理系统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省旅游局申请制作、发放导游证时,应在导游管理系统中录入、上传申办导游证相关信息(必须包括导游人员手机号在内的所有信息),并提交书面申请。没有导游管理系统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省旅游局申请制作、发放导游证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湖北省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制作导游证的总数、每位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导游资格证号、手机号等信息。
(三)省旅游局根据全省导游资格证发放记录审核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制作导游证,发放至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四)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导游证后,将导游证复印件留存,向申请人发放导游证。
第三章 补办导游证
第六条 因导游证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办导游证的,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登报申明作废的报纸原件。
(二)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三)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五)按规定填写的《湖北省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第七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办导游证流程参照首次申办导游证流程执行,书面申请材料应注明为补办事项,并提供申明作废的报纸原件。
第四章 换发导游证
第八条 因导游证损坏、等级变更和语种变更等原因申请换发导游证的,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四)按规定填写的《湖北省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五)导游证原件。
第九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发导游证流程参照首次申办导游证流程执行,书面申请材料应注明换发原因和变更事项,并交回导游证原件。
第五章 变更导游证信息
第十条 导游人员在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内变更服务单位的,需要变更导游证内服务单位相关信息,由导游人员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与原所属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与目前所在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三)导游证原件。
第十一条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等有城市版导游管理系统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变更导游证信息申报材料后,直接在导游管理系统内刷卡变更;没有导游管理系统的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省旅游局申请刷卡变更,书面申请应注明变更信息具体内容,并提供导游证原件。
第六章 导游人员调动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在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和神农架林区之间调动的,需变更导游证内信息,无须重新办理导游证。办理流程参照第五章“变更导游证信息”规定的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在省内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之间调动,涉及除直管市和林区以外市、州的,需重新申办导游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导游人员与原所属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二)导游人员持与原所属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原所属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同意转出证明。原所属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核申请材料和导游证年审情况,对申请材料真实并已经参加导游证年审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出具证明。原所属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应在导游管理系统中为导游人员办理“停职”手续,没有导游管理系统的市州旅游部门报省旅游局办理办理“停职”手续。
(三)申请人持原所属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转出证明、原导游证参照首次办理导游证流程和要求,到拟转入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四)接受地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照首次办理导游证流程办理新的导游证,提交省旅游局书面申请应注明“因跨地区调动,重新办理导游证”,并提交原导游证。
第七章 导游人员转省外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湖北省参加导游考试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未办理过导游证需转省外的,由申请人直接向省旅游局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五条 在湖北省已办理导游证需转省外的,由申请人持与原所属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所属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出手续。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核申请材料和导游证年审情况,对申请材料真实并已经参加导游证年审的,报省旅游局出具同意转出的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转出证明。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应在导游管理系统中为导游人员办理“停职”手续,没有导游管理系统的市州旅游部门报省旅游局办理办理“停职”手续。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旅游局《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初级导游证首次免费领取,换证、补证收取成本费标准为30元/张(此项费用由国家旅游局收取,含卡、卡套和加工制作、邮寄等全部费用),任何发证单位不得加价发放。汇付账户和具体方式按国家旅游局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将导游人员的计分情况作为年检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导游证发放工作的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把关,认真办理,防止出现差错。省旅游局不定期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导游证发放和管理工作进行抽检。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导游证滥发、误发、遗失等现象,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