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导游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导游分会。英文全称:Shandong Tourist Guide Association(缩写为STG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省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隶属于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加强行业自律,塑造导游形象,提高导游素质,维护导游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的领导,接受山东省民政厅和山东省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在国家、省关于发展旅游事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协助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会员加强自我发展的指导工作;
2、制定行业公约,规范会员的服务行为,维护全省导游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开展行业优质服务评比、竞赛活动;
3、反对不正当竞争。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会员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4、监督会员履行旅游诚信服务公约、服务合同的情况;督促会员聘用单位履行、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管理规定,保障会员的合法收入以及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权益;
5、监督行业服务质量,组织会员联合制裁损害行业利益的企业和人员;
6、开展与国内外导游组织、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
7、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形成行业合力,树立整体形象;
8、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科学的管理和服务方法,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9、编辑、发布协会工作及行业发展情况的信息资料;
10、建立会员网上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
11、承办省政府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旅游院校和行业内有影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1、各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企业和事业单位;
2、旅游行业全省性专业协会组织;
3、省内旅游行业的外围组织和与旅游业相关的其它行业(民航、交通、海关、文物、文化、景区等)的协会和组织;
4、省内旅游院校、各综合性大学的旅游系、旅游科研机构、旅游新闻单位;
5、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它相关组织。
(四)每一会员单位可推荐代表一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本会会议,称为会员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是在山东省从事导游事业并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人员或是从事导游教育、导游管理的相关人士,拥护本协会章程。首批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以后申请加入本会的需两名会员作为介绍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含网络入会申请);
2、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进行批准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3、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权取得协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享受本会提供的免费培训、法律咨询、网上信息以及困难救助等等。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2、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反对不正当竞争;
3、积极向本会反映导游服务情况,提出建议;
4、共同维护导游行业整体形象,反对有损导游业和协会利益、形象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规行为,侵害会员利益,损害山东省旅游业信誉,理事会可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理,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留会察看一年、开除会籍处分。受到开除会籍处分的,本会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制订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提前通知各理事。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3、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4、筹备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授权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审议通过本会的行规;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一般性决议须经1/2以上到会人员表决通过生效,奖惩、任免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可聘请有关领导担任名誉会长,聘请热心于导游事业发展并有突出贡献的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
1、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授权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授权机构负责人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 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2、 有关单位、个人的捐赠或赞助;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理收费;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对入会会员暂不收缴会费,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办公的开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由理事会按预算掌握使用,接受会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审查同意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审查同意,核准后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