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守则
一、每科开考前45分钟到达考点,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考前4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的右上角。
二、每科开考后15分钟禁止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开考场。
三、试卷作答,要求用蓝、黑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书写,填涂答题卡需用2B铅笔填涂。除考试必备的笔外,其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书籍资料、电子计算器、无线通讯工具、涂改液等)均不准带入考场。带入考场的文具袋须是无色透明的。眼镜盒和自备饮料可以带进考场,但眼镜盒须放置在桌面上且打开盒盖,饮料瓶上的招牌纸不得保留。
四、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应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其它地方填写或做任何标记。
五、只能在试卷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
六、提问应先举手,经监考员允许后,仅可提问与试题内容无关的问题。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不准继续答题。
八、认真配合监考员对考生进场时的安检工作,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考试过程中应遵守考试纪律,违者将按违反考试纪律规定处理。
九、考试结束前交卷的不准在考场外逗留,必须离开考点警戒线以内区域。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卷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在原位等候监考员将考场内所有考生的试卷、草稿纸收齐后,依次退出考场。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办法
一、考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及无线通信工具、电子存储录放等设备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置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等在答卷中做标记的;
(五)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一)夹带资料的;
(二)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草稿纸,下同)的;
(三)抄袭他人答卷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四)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五)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六)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七)由他人代考的;
(八)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其他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九)扰乱考点、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十)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
(十一)利用无线通讯等现代化工具作弊的;
(十二)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十三)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四)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规则或舞弊行为的。
手柄式金属探测器安检操作规程
一、监考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组织考生安检入场。
二、乙监考员站在考场门口对考生实施手柄式金属探测器安检,引导考生将携带的非考试物品放置在考场门口的“禁带物品放置处”,制止考生将携带的书籍资料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甲监考员负责背护试卷、答题卡,检查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引导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对号入座。
三、实施安检时,用金属探测器自上而下、自前而后检查考生的头部、躯干、四肢,特别要对耳朵、腋下、胸背部、手腕、腰部、脚部、皮带及衣袋等有可能放置手机、对讲机、耳塞机、接收机等通讯设备的部位进行检查,同时要对考生所带考试用品进行检查。
四、实施检查工作一般由同性监考员实施,对女性考生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性监考员检查,考点的每个楼层安排1名工作人员配合考点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在检查过程中,如身体某部位出现报警声,监考员应要求考生做出解释或出示相关金属物品,然后,监考员要对原部位再次进行检查,确定合格后,再准予考生入场。
六、在检查过程中,如考生拒不配合检查,监考员有权阻止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告知考生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七、检查完毕后,甲、乙监考员应及时关闭手柄式金属探测器,以免在考试过程中发出干扰声。然后进入考场,将试卷、答题卡从甲监考员背护的背护袋中取出,并按考务要求实施以后的程序。
八、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厕后回到考场,监考员必须将手柄式金属探测器设置在振动报警模式,在考场门外,同时在另一名监考员的视线内,对考生重新进行检测,检查合格后方可允许考生入场继续考试。
九、在检查过程中,监考员应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做到有礼有节。如遇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主考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