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省旅游接待的需求,更好地完成旅游旺季接待任务,应对我省特殊语种导游缺乏的实际情况,特对具有特定语言能力,但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临时导游证,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临时导游证的受理
根据《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报送省旅游委行政审批事项的函》(琼旅发〔2012〕27号),确定《临时导游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审批办作为集中办理窗口,负责临时导游证的受理工作。
二、申办程序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凡符合申办临时导游证条件的,按以下程序申办:
1、拟申办临时导游证的旅行社,须根据旅行社上一年度旺季地接团量,提前20个工作日向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服务窗口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在“阳光海南网”下载《临时导游证申请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2)1寸红底免冠证件照3张;
(3)体检合格证明原件(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三亚市人民医院);
(4)身份证复印件(须年满18周岁);
(5)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证明复印件;
(6)高中以上学历或大专、大学在校证明复印件;
(7)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2、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在收到完整齐全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办旅行社业务量评估及递送材料的审核,并将《合格临时导游证申办人信息》加盖公章移交省旅游委教育培训处。同时,在“阳光海南网”上予以公布,包括旅行社名称、语种、申请人姓名、性别等。
3、在收到《合格临时导游证申办人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省旅游委教育培训处委托省旅游教育培训中心安排相关培训及考试。
4、考核合格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由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颁发临时导游证,并在“阳光海南网”、政务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布名单,包括旅行社名称、语种、姓名、性别等信息。
三、临时导游人员的管理
1、旅行社要切实加强对申办临时导游人员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所聘用人员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并建立临时导游人员业务档案。
2、凡持临时导游证的导游人员在有效期内进行导游活动时,应持所聘旅行社派团计划书并佩戴《临时导游证》;
3、如在工作中被旅游质监部门认定违规,将收回《临时导游证》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临时导游证》。
4、临时导游证有效期为3个月.如服务质量较好、业务确实需要延期的,到期后可重新申办,但一年内申办不得超过2次。
5、临时导游证在有效期满后一周内,由聘用旅行社统一收回并上交旅游委行政审批办销毁。无故未按时交回者将取消旅行社下年度申办临时导游证的资格。
6、临时导游证必须妥善保管,丢失、损坏不予补办。
7、对临时导游的服务质量管理,参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8、临时导游证发放仅作为在特殊情况下的旅游市场应急手段,凡当年申办过临时导游证的旅行社,次年应及时做好相关预案,避免滥用临时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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